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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6-1-26 13:39:13
对于多次招标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的情况,不可以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仅仅因为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并不构成直接转换的充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您需要遵循以下法律框架和程序来处理此类情况: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适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法定情形。您所述的情况(“多次招标只有一家投标”)本身并不直接对应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不能仅以此为由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投标不足的处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适用解释:该条款专门处理了公开招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它设定了两种处理路径:一是依法报批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直接单一来源);二是改正招标文件或程序后重新招标。这进一步说明,投标不足本身并不自动导向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竞争性谈判适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在招标失败(包括重新招标失败)等情形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这表明,在您的场景下,更可能适用的后续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而非单一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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