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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新增了“简易注销程序”,此处的新增是相对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而言的。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注销指引(2019)》、《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及《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也对简易注销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因此,从实践的角度而言,简易注销程序不是完全新增的制度,只是提升了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位阶。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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