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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规。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交付验收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将3C认证核查安排在验收环节,属于采购人的合理选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3C认证是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法定市场准入要求。无论采购文件是否载明、无论核查设置在哪个环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都必须通过3C认证。 这是供应商的法定义务,不以采购文件是否明确要求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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