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匿名
发表于 2026-3-12 13:48:58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所有权归属: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不是归属某个单位、村干部个人,也不是成员个体的简单相加。
行使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在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核心特征:具有不可分割性。即这项所有权不能像分蛋糕一样量化到个人头上,但成员可以凭借“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参与收益分配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