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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税视同分红判定: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并非一定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经营,或者在年底之前归还,无需视同分红缴纳此税。
2. 纳税年度终了界定: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年度终了指的是年底12月31日。
3. 特定案例风险分析:例如,股东个人在2022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买房,次年3月份还款。只要股东个人借款在年底未归还且未用于经营,就存在个税风险。以该案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 200万元×20% = 40万元。
4. 增值税风险: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除存在视同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外,还存在增值税风险。
该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5.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若有视同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将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 职工借款纳税差异: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 借款建议:
股东应尽量避免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借款期限尽量不要超过1年。
公司账面上应避免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因为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较大。
股东若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且要有证据证明与经营相关,以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较多涉税风险,因其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不一定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所以不要随意使用该科目。
总体来说,个人股东借款时务必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借款用途是否与经营相关;二是借款时间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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