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且不区分征收方式,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无需备案.
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6、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