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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 目销售额40万元,在 C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你公司 2023年三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项目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无需预缴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的发票种类没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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