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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5-12-5 10:54: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 "反向开票" 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 3) 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 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申报时间: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通常为次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申报地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 "委托代办申报(资源回收反向开票企业适用)" 功能办理
申报内容:按企业自身 "反向开票" 金额为每个自然人出售者分别申报,即使同一自然人在同一月向多家企业出售报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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