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此外,再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在编号【6175-3418640】留言中作出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其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如果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原则上应当合并执行,一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也就是说呀,当项目同时含有集采目录内和集采目录外的产品时,原则上应当合并执行,一并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是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
|
|
|
|
|
|
|
|